徐教规〔2013〕 3 号
徐州市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文教体、社会事业)局,局直属各有关学校,各企事业办相关学校,有关民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3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坚持义务教育公平性原则,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制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使招生工作有利于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办学水平,有利于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招生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组织实施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招生工作意见,组织实施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下,组织实施施教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免费就近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内学校招生规模及适龄儿童少年居住情况,逐步科学划定公办学校施教区,保证施教区生源数量与学校招生规模基本适应。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学校举行或变相举行入学笔试、面试等形式的测试,严禁以各种社会培训证书、奥数成绩等为依据录取学生。坚持随机分班,严禁以重点班、快慢班等各种名义违规分班。
(三)电脑派位,控制择校。义务教育阶段热点公办学校因施教区内生源不足,招生计划有空余学额时,可在本行政区规定范围内公开报名;报名人数超过空额时,应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录取,电脑派位录取的学生与施教区内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自2013年起,所有公办初中新招收的择校生毕业时不再纳入四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指标生范围。民办学校实行自主报名、免试入学,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应采取电脑派位与自主招生两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录取。电脑派位具体方案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四)政务公开,阳光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相关信息及咨询、监督举报电话等,加强与学生家长、社会的沟通交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招生计划
(一)2013年,全市小学一年级预计招生约14.8万人,其中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下同)约1.9万人。全市初中一年级招生约7.3万人,其中市区约1.25万人。
(二)各地、各校要严格控制学校办学规模,实行标准班额办学。认真执行班额不超过50人的规定,逐步推行小学班额不超过4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45人。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要积极推进小班化办学,小学每班35人以下,初中每班40人以下。
四、招生办法
2013年,全市小学报名招生时间为6月23日至30日,初中报名招生时间为6月29日至7月12日,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
(一)小学招生
1.入学条件。①年满6周岁(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②具有当地县(市)、区户籍。③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口子女。
2.报名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简称父母,下同),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到所属施教区的公办小学登记、报名,接受资格审查;也可以持相关证件到民办小学登记、报名。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提出申请,提供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3.残疾儿童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视障、听障和智障三类残疾儿童摸底调查工作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切实保证残疾儿童按时入学。视障、听障及智障等三类残疾儿童原则上到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可到所属施教区公办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各小学在7月2日前张榜公示新生录取名单,并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二)初中招生
1.入学条件。①小学应届毕业生(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延缓入学证明的往届小学毕业生)。②具有当地县(市)、区户籍。③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口子女。
2.报名要求。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其父母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及学生小学毕业证到所属施教区的公办初中登记、报名,接受学校资格审查;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件到民办初中登记、报名。
各初中学校在7月15日前张榜公示新生录取名单。
五、学生施教区的确认
(一)学生与其父母的户籍、房产证和实际居住地是确定其施教区的主要依据。学生应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并与父母的房产证、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
(二)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符合第(一)条要求,按相关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相关学校应将学生视为施教区内的生源并接收其入学:
1.学生的户籍随父母一方在本地居住,另一方户籍不在本地,以在本地居住的父母一方的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2.学生的户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在施教区内常住,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3.学生与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内实际常住,学生父母双方均未有其他住房,持相关证明,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4.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据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以实际监护人的房产证、户籍或实际居住地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三)施教区审定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1.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适龄儿童,以其父母的房产证来确定施教区;有多处房产的,以实际居住的房产确定施教区。
2.货币拆迁确未购房的,持拆迁协议和无房产证明,以学生的户籍所在地作为其施教区;重新购房、但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凭购房协议以新购房产确定其施教区;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施教区。
3.学生及其父母在户籍所在地属于空挂户而确无产权住房的,持无房产证明,以学生的户籍所在地确定其施教区。
六、外来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苏教基〔2004〕38号、苏财教〔2004〕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外来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口子女到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入学的,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2.在徐州市经商、务工证明(经商人员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他从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出具自谋职业证明材料);3.在我市所购房产证明,无房产的出具暂住证(暂住时间满一年以上)及租赁房屋合同;4.升入初中的,还应出具小学毕业证书。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来流动人口子女,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其父母应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房产证 (暂住证)所属施教区的公办学校登记、报名,学校审核合格后接收其入学;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民办学校登记、报名。
七、工作要求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全局意识、法规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监督,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各县(市、区)要按照“现代化、高质量”的目标要求,努力办好每一所公办小学、初中,通过采用联合办学、校际协作、教师交流、资源共享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大幅度降低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比例,到2015年,每所公办学校择校生比例控制在招生总数的10%以内。
3.各地要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根据省、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结合各民办学校的实际办学水平,审核其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招生,不得跨区域组织招生,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对招生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要求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4.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严格规范办学行为,自觉维护招生秩序,坚决执行免试入学的规定,不提前招生、不违规招生、不跨区域招生。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做好新生报名接待工作,对学生家长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释,及时处理,切实维护教育形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建立收费公示制度,严禁学校或教育部门借招生违规收费。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法违纪事件,切实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本地区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
徐州市教育局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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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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